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10浏览次数:1443

  
文件14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规定
(2006年10月修订)
研究生兼任“助教”是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生教育中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对改善高校师资以及授课人员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生活待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岗位
第一条 由学部、各院(系)根据教学需要向学校申报本单位所需设立的“助教”岗位数量及岗位要求,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汇总、教务处对申报岗位进行审批确定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该学期“助教”岗位设置方案。
第二条 设立“助教”岗位的课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重点是本科通识教育层面及学科基础教育层面的课程;
2、该课程选修学生数一般应在60人以上;实验课程人数要求可适当放宽;
3、确有设置“助教”岗位的需要。
二、申请
第三条 申请兼任“助教”者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2、一般应具备从事相关教学工作的能力;
3、硕士研究生第一学期一般不得兼任“助教”工作。
第四条 申请兼任“助教”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初根据学校公布的“助教”岗位情况按要求填写《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申请表》,交各“助教”岗位负责人。研究生可以跨学院申请“助教”岗位。
三、聘用
第五条 “助教”岗位负责人根据研究生提交的申请表和岗位要求确定上岗人员,经教务处审核无异议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该学期研究生兼任“助教”人员名单,并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部、各院(系)聘用的“助教”人员职责包括:担任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准备和指导实验等教学工作。在开学前,学部、各院(系)应自行制定助教上岗培训计划,并在“助教”岗位负责人指导下对研究生进行培训。
第七条 研究生“助教”聘用期为一个学期。聘期内岗位负责教师可根据研究生“助教”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对研究生“助教”进行解聘或更换人员,解聘或更换人员需及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聘用为“助教”的研究生应为学业优秀者,以保证该生的学业不受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博士研究生。
四、酬金
第八条 被聘任为“助教”的研究生一般应承担1/2以下该课程课时量,考核时最高核算至30学时,并按30元/学时付给酬金。
第九条 聘用酬金由学校列支专项经费,每学期末进行考核发放。
五、考核
第十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1)参加岗前培训情况;
(2)在“助教”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态度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及助教效果等。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 :
(1)能履行“助教”职责要求并完成任务,教学效果良好的研究生可领取全部酬金。
(2)工作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一般或出现教学疏漏现象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由岗位负责教师酌情减少其考核工作量。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聘用单位、教务处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共同组织。兼任“助教”的研究生本人要自我考核,写出小结并提供兼任“助教”工作的业绩;岗位负责教师应在听取选修该课程的学生的意见后,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经教务处审核考核结果无异议,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照考核结果为兼任“助教”研究生发放酬金。
六、其他
第十四条 为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各院(系)应对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加强管理,并为研究生“助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是研究生教学实践以外的教学活动,教学实践不得列入“助教”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也可聘任研究生兼任“助教”,具体方案见相应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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