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学院211建设野外观测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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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十五211建设我院购买了部分野外观测仪器,使我院海上现场观测能力上了一个台阶。为了更好地发挥这批仪器的作用,维护设备的良好状态,根据校有关大型设备有偿共享管理规定制订本条例。
1. 仪器的管理
1.1 每台仪器由相应学科方向指定专门责任人,责任人负责仪器的验收,按照小仪器管理规定和计量认证规定,为仪器建立档案(写验收报告、翻译使用说明书、建立操作规程等);
1.2 在每次使用仪器时,责任人负责培训使用人员的仪器操作,仪器归还时责任人负责检查是否正常;
1.3 仪器统一交海洋调查实验室入档、保存,海洋调查实验室负责通电等日常维护,责任人予以协助;
1.4 责任人负责联系仪器的维修和检定工作。
2. 仪器的使用
2.1 相应学科,有优先使用仪器的权利;
2.2 仪器使用需通过责任人和院有关领导签字同意;
2.3 使用仪器需履行一定手续,风险较大方案(如座底浮标、潜标等)需提前购买保险,对于有不认真使用仪器造成损坏记录的,不予出借;
2.4 仪器使用需交付一定的使用费用。外单位人员按每天仪器价格千分之5收费,本院使用按每天仪器价格千分之1.5收费。该经费由海洋调查实验室单独立帐管理,专门用于仪器的维护和正常的维护、维修;
2.5 仪器损坏、丢失需赔偿,在借出仪器未正常归还、前次出借费用未清前不可再借用其它仪器。

海洋环境学院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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