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大气学院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及管理办法

发布者:陈霖锋发布时间:2024-08-18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充分发挥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榜样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国海洋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洋与大气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荣誉称号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荣誉称号包括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 学生集体荣誉称号

第五条 学生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标兵”和“先进班集体”,其中“先进班集体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集体的最高荣誉。

第六条 学生集体荣誉称号评选数量或比例如下:

(一)“先进班集体标兵”一般每学年全校评选10个;

(二)“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学院参评班级总数的15%,实际以学校学生工作处(部)给定名额为准。

第七条 学生集体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集体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集体组织健全、团结协助,团队精神好;

(四)集体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气氛浓厚,学风优良

第八条“先进班集体标兵”除应具备学生集体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辅导员、班主任热爱班级工作,班干部政治坚定、作风扎实、作用发挥明显;

(二)经常开展思想理论教育活动,重视学生网络平台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

(三)班级学生崇尚科学、互帮互助,“求是、求博、求精、求新”的学风浓郁;

(四)班级文化建设成效显著,班风积极向上,开展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等成绩突出,有一定影响力;

(五)班级学生宿舍卫生优良,宿舍文明建设示范带动性强;

(六)班级日常管理、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等工作规范有序,能够圆满出色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当学年被评为“先进班集体”,或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

第九条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其中“优秀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同一学年内,“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兼得。

第十条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比数量或比例如下:

(一)“优秀学生标兵”一般每学年全校评选10人;

(二)“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全校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全校参评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0%,原则上不超过当学年全校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每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5%

实际名额,以学校相关部门给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理想信念坚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大学生行为规范,未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三)积极加强道德修养,品行端正;

(四)在学业学术、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有较好表现;

(五)积极参加体育运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六)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及各单项测评结果均应为“合格”及以上(“优秀毕业生”要求在校期间综合测评及各单项测评结果均应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的其他条件:

(一)“优秀学生标兵”除应具备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孝老爱亲、多才多艺等某个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优秀学生”原则上要求思想政治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且科学文化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专业前50%

(三)“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要求思想政治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科学文化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专业前50%且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

(四)“优秀毕业生”原则上要求本科在校期间曾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学习成绩排名专业前25%

第四章 评选机构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本单位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推荐)工作,处理评选(推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推荐)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小组负责对班级初步评选(推荐)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推荐)结果。

第十六条 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推荐)结果应在班级、学院两级进行公示,其中学院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生对荣誉称号评选(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领导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若学生对学院处理、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学生工作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结束后,学院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备案,并及时录入学工在线系统。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推荐)工作原则上在学生学籍所在学院进行,学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先进班集体标兵、优秀学生标兵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630日起执行,由海洋与大气学院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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