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等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最基本的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组织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也可建立师生联合党支部;对有临时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五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机关、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单位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院、系、年级、专业或实验室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照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根据实际需要,教师党支部可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探索依托公寓、社区和社团组织等设置。
第六条 为了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对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规模较大的党支部可增选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支部委员少的,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多项工作;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一人。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一般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分党委(党总支)报送换届请示。需要延长或提前进行换届的,应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批准。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必要时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可以调动或指派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八条 党支部成立、撤销或更名,须经分党委(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热心党的工作、群众威信高的正式党员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一般应兼任所在单位行政职务。教师党支部书记要既是党建带头人又是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领导干部或骨干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工作负责、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组织师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全面提高师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党员立足本职践行“四个合格”,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流动党员、出国(境)党员和滞留学校党员党籍和组织关系的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做好在优秀大学生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制定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的计划,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严格规范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五)关爱服务师生,经常听取师生的意见、建议,了解、分析他们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其正当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日常监督作用和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不断改进作风,增强支部活力,打造“过硬党支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党支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在推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充分发挥团结凝聚教职工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要密切联系广大学生,有针对性地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工作,在引领优良班风、校风、学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带领班级和学生团结进步的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并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凡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分工负责贯彻实施;没有设立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凡属重要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三)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四)处理好党支部的日常事务,经常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保证党支部和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团结、带领党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对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经常与单位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单位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定期组织支部委员学习,经常与支部委员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定期梳理支部党员组织关系,按计划组织党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二)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三)做好党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内先进评选,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内统计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协助书记做好本单位人员的政治审查和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教育,负责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结合支部实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两微一端”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在思想、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二)对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预防,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或线索,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考察了解和帮助教育受处理的党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须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要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认真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条 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定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有关业务知识,积极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教职工党支部的学习要与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结合起来,学生党支部的学习要与立德修身和成长成才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党支部每年组织党员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次数一般不少于16次。
第二十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要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党支部每年年初制定“三会一课”年度计划报分党委(党总支)备案,并严格考勤和缺勤补学等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会议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最新成果,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进行民主评议,讨论表决接受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学校及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改革方案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
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实到会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1/2以上方可举行。
(二)支部委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工作方案;研究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研究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
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组长和有关党员参加。
(三)党小组会。会议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政治和业务学习;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带领党员完成各项任务;听取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
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党课。党支部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政策和中心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举办党课。党课的基本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党课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学期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会前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班子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谈心谈话制度。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师生的约谈。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组织生活纪实制度。党支部要对开展的党内组织生活严格如实记录,一会一记、一事一记,实行台账式管理,做到有详细计划可循、有规范记录可看、有档案资料可查,组织生活开展情况每学期报分党委(党总支)。
第二十六条 主题党日制度。党支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党员思想实际,以集中学习、民主评议、民主议事、党性分析、志愿服务、交纳党费等为主要内容,每次1个主题,每学期不少于6次,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主题党日要结合“三会一课”,有实质内容,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营造庄重氛围和仪式感,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二十七条 党内帮扶和联系服务师生制度。健全党内帮扶制度,工作上激励、生活上关心,加强对党员的关怀帮扶。拓展党员干部联系服务师生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状况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分党委(党总支)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分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定期了解和研究党支部工作,结合学校党委有关要求和本单位中心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 考评机制。坚持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分党委(党总支)具体负责做好所辖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并将考核成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对先进党支部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支部委员履行责任不力、长期不开展组织生活、不发挥作用的软弱涣散党支部,要限期整顿。
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每年底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工作述职,通过自评、党员评议、上级党组织认定等形式确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年度工作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作为支部工作津贴发放、奖惩、推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保障机制。各分党委、党总支要使用好留存党费,并指导支部按照“落到工作实处、突出激励作用、推动党建创新”的原则,申请基层党建创新项目并管理使用好相关经费。加强党员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实践基地、党建网站等党支部活动阵地建设。定期组织党支部书记轮训,强化党的基本知识、纪律规矩和党建工作方法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务工作能力。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党支部工作研究,为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海大党字〔2005〕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