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特点和需要,进一步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到校外学习、工作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在我校,到校外学习、工作的党员(不含出国、出境),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六个月之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业务、休假探亲的党员,可开具临时组织关系。
2、六个月以上,长期在校外学习、工作,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接转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回校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出,仍在所在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
4、凡3名以上党员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时间相对较长的,可以成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5、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党员,若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其组织关系可直接转入青岛市市直机关工委。
二、关于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凡出国或出境(到港、澳、台地区)的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公派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交纳党费(一般不超过一年),并由所属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登记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在六个月以上的党员,回国后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2、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人事关系仍落在我校的,本人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因私出国(境)的学生党员,亦应办理保留党籍手续。退学、辞职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随入党材料一起转到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
3、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一般待本人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超过党籍保留期限未归的党员以及过去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归国后继续在学校工作的,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经党支部讨论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可恢复党组织关系。
5、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不再保留党籍,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关于短期来我校学习、工作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不转到我校、短期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各类党员,包括各类定向、委培、进修生、成教生以及来校挂职或临时工作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来我校学习、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党员,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而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由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下同)。
2、来我校学习、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人事关系在青岛市区的党员,一般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因情况特殊,要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需经党委组织部同意。
3、来我校学习、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人事关系在外地的党员,可以根据学习、工作的需要(确认大部分时间是在我校的),接转正式组织关系或接转临时组织关系。
4、正式组织关系需经党委组织部接转;临时组织关系直接由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接转登记,再转到有关党支部。
5、无论是正式组织关系还是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党员,都要及时落实到有关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可以单独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如研究生班等),并确定党支部书记或召集人。
6、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在我校交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交纳。
7、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由我校党组织讨论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我校有关党组织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所在单位。
20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