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地球科学学院助学公益岗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

发布者:张婧发布时间:2019-01-18浏览次数:381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院优良学风建设、增强学生学习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公益岗工作,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优先从本学年享受过国家、社会等提供的奖、助学金等各项经济资助的学生以及本年度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中选取。学校鼓励全体学生积极自愿地参加各项公益劳动。

第二条   具体帮扶方案和帮扶对象由各班自行决定,要求每班班委协助班主任规划完善的帮扶措施和具体方案。大二、大三助学公益岗位学生帮扶本班学生,大四助学公益岗位学生帮扶大一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学公益岗活动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身劳动,无偿为他人提供服务的社会公益实践活动。

   第四条    助学公益岗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我院助学公益岗活动由学院团委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团委全面领导我院助学公益岗工作。

   第七条   学院团委下设专门的助学公益岗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助学公益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团委下设的助学公益岗服务机构负责院内助学公益岗服务时数的管理及统计。

第三章    院内助学公益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院内助学公益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助学公益劳动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助学公益劳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院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岗申请,设岗前须填写《勤工助学公益岗设岗申请表》,并经用工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招聘、录用。所有招聘必须公开。所有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按更换岗程序向团委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单位设立助学公益岗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助学公益岗工作,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管理。

第四章    申请与录用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院内助学公益活动,在每学期初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勤工助学公益岗申请表》,经单位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十五条  院内助学公益岗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者。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六条   助学公益劳动的考核内容分为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劳动表现,以及完成任务情况等几方面。根据此内容将学生公益劳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

(一)勤工助学公益劳动考核的具体评价标准为:

优秀:劳动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劳动主动性强,有吃苦精神;工作认真,服务周到;认真完成公益劳动的各项任务,效果显著。

合格:劳动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较好,能够服从安排;劳动时较认真,能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任务。

不合格:劳动态度不端正,不能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安排;劳动时不认真,表现懒散,不能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任务。

(二)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年度考核的具体评价标准为:

未完成年度规定劳动工作量的,或者每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累计次数超过两次的,可判定为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

可按规定完成年度规定劳动工作量的,且每次评定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可判定为年度考核结果合格;

除按规定完成年度规定劳动工作量外,可超额完成工作且工作效果显著,每次评定结果均为优秀的,可判定为年度考核结果优秀。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   接受经济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公益劳动。

(一)对年度劳动考核结果优秀的学生,学院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表彰、鼓励,每班设立“最大贡献奖”一项。学院可为其开具《社会公益活动实践证明》,收入该学生档案。在其申请下一年度有关经济资助的项目时,可结合其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与其评选资格、资助等级等方面的优先考虑。

(二)对主动申请助学公益岗位的同学,在每年的评奖评优中可对其优先考虑;对弄虚作假,伪造劳动记录的学生,一经发现,将在本年度素质测评中对其思想素质进行不等程度的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团委负责学生助学公益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它服务。

   第十九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助学公益岗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院内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助学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在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助学公益岗固定岗应至少工作一个学期,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频繁更换工作单位(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规定者,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助学,并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院、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学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勤工助学公益岗设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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