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党员队伍是党的新生力量,是大学生中的骨干,在学生群体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本身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学生党员虽然在理论学习上认真积极,但是还是存在责任意识不足,不能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问题。
教工党员是最有学识,最有文化底蕴的一支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好教工党员在推动全院党员提升理论、思想水平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提高党建工作的实效性非常关键。
建立党建导师制,即聘任党政领导、专业教师党员、教工党支部书记担任课外党建导师,可以加强学生党性观念,提高学生党员质量,促进教工党员和学生党建工作的联动,在建立师生间信任基础和情感基础的同时,教工党员对学生党员进行教育引导的环节中精心搭建党性锻炼平台,对党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让学生党员不间断地经受锻炼,接受考验,同时帮助学生党员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树立努力目标、培养综合能力。
一、总体思路
促进教工党员与学生党建工作联动,强化教工引领、学生自律互助的氛围,突出党员身份,强化责任意识,以党建工作为重要抓手,全面推动学风教风的良性发展。以开展创先争优为重点,确保学生党员在学生中的先进性,明确学生党员与入党积极分子的责任意识,在青年学生中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教工党员要充分认识党员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党员意识,把教书育人、敬业爱岗放在首位,利用党支部书记、党建导师等岗位,发挥教工党员的引领作用,通过党建工作,推动学风教风的良性发展。
二、基本目标
1.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平台建设,增强意识形态主阵地。
2.全面发挥学院教师的人生导师作用,推动党员先锋争先创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化解学生的人生困惑,坚定学生的政治信仰。
3.提高学生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他们树立并巩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党员主体意识。
4.针对学生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对象个体特点,引导其确立符合个性特征的人生方向和努力目标。
5.细致创新“党建导师制”新思路、新举措、新局面,推动党的建设融入到学生培养的全过程。
三、基本原则
1.坚定党委领导与党建导师相结合。依靠党委领导,开拓思路,适应并引领党建新常态,积极融入学校人才培养,畅通同大学生的交流渠道,精准定位党建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契合点,拓展服务学生素养提升和向党看齐的项目范围。
2.增强支部凝聚力与落实党建导师项目实施相结合。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建立党建导师制度,落实到各个学生党支部;设置模范党建导师课堂,提高支部参与党建导师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科学构建项目实施细则,提升党建导师制工作的执行力。
3.按照模范党建导师课堂的规划,充分发挥教工党员在党建导师工作实施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支部抓党建的质量和效果,增强凝聚力、粘合力,提升项目的质量与效益。
四、工作内容
1.强化支部“三会一课”常态化建设,重点增加支部建设中的导师课堂工程,打造党建导师品牌支部。要求各个党建导师带领支部每季度打造一次能够传递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递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凝练红色精神、承继红色基因、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国际国内形势与政策的支部课堂。这种支部课堂不仅有助于提升党员的理论水平,而且能够增强全体党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党建导师指导、督促、监督学生党支部的理论知识学习,支部学生党员须定期向导师提交思想汇报,汇报自己近期在思想上和学习上的情况;导师定期召开支部会议讨论、解决问题。
3.强化学院党委领导,鼓励基层党支部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创新发展。基层党支部需要有创新活力,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党建活动,最大限度的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鼓励各支部在党建导师的带领下开展具有学科特色的支部建设项目,形成支部建设特色实效模式,推动支部工作的创新发展。
4.加大支部工作宣传,提高学院党支部在全体学生中的影响力。依托党建导师制的模式,不断总结经验,形成完善的工作汇总资料和工作档案,并依托这些资料,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党建课题申请,并把特色做法及时上展板、上网络,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使党建导师制工作看得见、摸得着、说得出、有成效,有效推进学院支部党建工作的理论水平,达到既有经验可循,又有理论支撑。
五、相关要求
1.党建导师应定期通过“三会一课”等形式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开展理论辅导;言传身教,以优良的职业道德、严禁的治学态度影响、促进支部党员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协调发展;每月应与所辅导党支部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面谈或其他形式的交流不少于一次;积极参与并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各类主题党日活动,对党建导师制和学生党建工作提出建议,推动支部党建工作稳步前进。
2.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积极主动与党建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协同支部委员密切配合党建导师开展党员教育工作;学生党员要尊重党建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积极参与党建活动;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主动向党建导师和所在党支部反映本人思想动态,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