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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者:闫学聪发布时间:2017-10-10浏览次数:1279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学生创新进取,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按照学校《关于做好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研院字[2017]92号)有关要求,依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海大研字[2014]2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第二条 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实行全部差额推荐制。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候选人推荐指标数,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遴选本单位推荐候选人名单,之后将由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指导组初审,报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终审。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我校注册的2015级、2016级和2017级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

5.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评选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评选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评选学年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的;

4.原则上博士研究生修读年限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修读年限超过3年的;

5.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三章申请范围、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五条凡注册为我院全日制脱产学习的一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其中休学研究生、委培研究生、档案未到校研究生及其他情况未注册的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在考虑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基础上,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名额分配学院不再分配到各专业,由评审分委员会在全体申请者中评选。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填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相应的支撑材料,在上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中使用并获奖的有关材料不能再次使用。

第九条 对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和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做出评定。

第十条学院国家奖学金由评审分委员会评审,采取公开答辩的形式,根据研究生表现出的创新思维与潜力、创新成果的水平等,评审分委员会专家现场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确定推荐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公开答辩要求及评分细则

1.答辩时间:每位申请人汇报5分钟,评委提问5分钟。

申请人汇报时,请携带所有汇报所涉及支撑材料原件(发表文章、获奖证书、专利认定证明等),在个人汇报前将所有涉及材料原件交至评委席。学术成果作者第一单位须为中国海洋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只认可在校期间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拟录用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不得进入汇报内容。

2.答辩方式:采取PPT汇报。

3.采取无记名打分。

4.打分范围:每位评委对每位申请人的打分区间为80-100的整数(含80100)。

5.记分方式:所有到会委员(含替代委员)对每位同学打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他委员打分之和即为该同学总得分。

6.所有申请人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推荐获奖名单。分数相同者,高年级同学优先。

7.确定本单位推荐获奖研究生初步名单,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初步名单及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裁决时间不得长于公示期。在全校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裁决为异议不成立的,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后,学校即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评审结束后出现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学校全部追回。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经费下达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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