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办字[2004]24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洋档案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确保进馆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馆工作通则》、《海洋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海洋档案进馆工作;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人员对进馆档案的鉴定、整理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海洋档案馆负责接收、保管与海洋有关的,具有海洋工作查考意义、历史凭据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及载体形态的档案。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法律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档案进馆工作,按规定向海洋档案馆移交符合进馆范围和质量要求的档案。
第四条 下列档案属进馆范围:
㈠ 国家海洋局属各单位(含挂靠单位、临时机构、已撤销单位)形成并保存满20年以上且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材料。
㈡ 由国家海洋局主持承担的国家项目(含专项)形成的档案;国家海洋局下达任务,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完成的重点项目(课题)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在项目和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由项目牵头或完成单位、个人将项目(课题)所形成的档案向海洋档案馆移交。
㈢ 向海洋界著名科学奖、知名人士等征集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五条 进馆档案的门类:
㈠ 海洋管理机关档案,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党务活动档案,纪检、监察、审计等档案;
㈡ 海洋科技档案,主要包括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海洋调查、勘测、观测、监测、预报档案,基地科学考察等档案;
㈢ 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㈣ 与上述各类档案同时形成的非纸质载体(如: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子文件等)档案。
第六条 随同进馆的相关材料:
㈠ 全引目录及其他档案检索工具(一式三套);
㈡ 单位组织沿革和全宗介绍;
㈢ 反映立档单位主要工作情况的档案编研材料。
第七条 进馆档案应依照《海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业务规范》(HY/T056-2001)、《海洋管理机关档案业务规范》(HY/T057-2001)和《海洋调查观测监测档案业务规范》(HY/T058-2001)三项海洋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鉴定、整理。
第八条 进馆档案移交前必须履行质量检查、验收手续。移交单位应在履行检查、验收手续前1个月,向国家海洋局档案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国家海洋局档案主管部门按《进馆档案质量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表》(见附件一)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移交档案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海洋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九条 在进馆档案移交过程中,交接双方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第十条 进馆档案运送移交按《进馆档案交接规程》(见附件二)实施。
第十一条 在档案进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海洋局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对无故拒交或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的,国家海洋局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对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提出警告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档案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进馆档案质量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表》
2.《进馆档案交接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