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章程
(2014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7月25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海洋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中国海洋大学创建于1924年,历经私立青岛大学、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等几个办学时期,于1959年发展成为山东海洋学院,1988年更名为青岛海洋大学,2002年更名为中国海洋大学。2001年成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的创校宗旨,坚持“重特色、求质量,先做强、再做大”的总体发展策略,遵循“强化发展特色、协调发展综合,以特色带动综合、以综合强化特色”的学科发展思路,坚持“特色立校、科学发展、树人立新、谋海济国”,发展成为学科门类齐全、海洋和水产学科特色显著的高等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为国家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权益,实现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海洋大学,中文简称为中国海大,英文译名为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名称缩写为OUC。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松岭路238号。学校设有崂山校区、鱼山校区、浮山校区和西海岸校区,地址分别为青岛市松岭路238号、青岛市鱼山路5号、青岛市香港东路23号和青岛市三沙路1299号,在校区外也设置实习、实训场所和教学、研究机构。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学校由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海纳百川,取则行远”的校训,秉承“崇尚学术、谋海济国”价值追求,以扎根中国大地办特色显著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发展方向,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拥有指导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与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配置和调整学校必需的教育资源,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任何侵犯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学术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机构编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任免。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就专门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参加会议。工作需要时,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专家学者、单位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提交党委全委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公平公正的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是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设置;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历教育标准以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并决定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
(七)审议并决定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设置;
(八)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及各类人才计划人选等作出学术评价或评定;
(九)对重要学术成果推选作出评价或评定;
(十)对学校制订学术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总体安排、分配及使用,以及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和重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计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各自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处理专门领域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委员若干,由相关校领导、学部、学院、中心负责人以及师德师风高尚且学术造诣深厚的教授担任,由主席提名。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评价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质量;
(二)作出批准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三)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确定和管理的相关办法;
(五)审议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
(六)负责学校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共建单位代表、校内外著名专家、知名校友、社会贤达、捐助者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负责为学校规划重大发展战略、决策重大办学事项提供咨询,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等事项。
理事会依照《中国海洋大学理事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修订及执行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中国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努力为同学服务。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三条 学校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性质和教学科研的需要设置学院和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承担学校办学各项具体工作。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工作岗位。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等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立德树人,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向教职员工提供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励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六条 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由学校依法录取并通过资格审核获得学籍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由学校依法录取并通过资格审核获得学籍的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在校学习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等,由学生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学 院
第六十四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和监督学院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六十六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发挥在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校、本学院教职员工大会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性事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位相关事务。
第七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的院务委员会,对学院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七十一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学院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研究所(中心)等机构。
第七十二条 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所)等,参照学院进行管理。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补助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拓展经费来源,汇聚办学资源,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建立学校办学成本分担机制。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完善资源使用监控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财经工作规范有序。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范和管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综合预算,强化预算执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规范收支行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公开财务预算、决算以及收费标准等财务信息,接受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和技术转移,开展多种类型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涉海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合作,努力为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山东省、青岛市及其他省市沟通与合作,努力为山东省、青岛市及其他省市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中国海洋大学校友会。校友会是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负责校友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和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为校友。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校徽标为环状圆形,外部环状部分底色为白色,上部环绕红色的黑体字体“中国海洋大学”,下部环绕蓝色的黑体字体“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内部圆形部分上部天蓝色代表天空,下部海蓝色和三条白色波浪线代表海洋;天蓝色部分上部为白色的横排华文新魏体字体“1924”,表示学校创立的年份。
第九十条 学校校徽为写有“中国海洋大学”的长方形金属证章,字形为邓小平书写,红底白字、白底红字和蓝底红字样式分别供教职员工、本科生和研究生佩戴。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5日。
第九十二条 学校的网址是www.ghootmee.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