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周祺副教授做客海大人文讲坛
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11来源:中国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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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8日晚,由中国海洋大学文科处主办、法政学院承办、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周祺副教授担任主讲的《法律经济学给予律师的启示》主题讲座在法政学院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胡伟强老师主持,桑本谦教授担任评议人,到场嘉宾还有刘远征副教授、赵雷老师、张红杰老师。
讲座伊始,周祺即开门见山地指出: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部门法问题研究十分奏效,法经济学的思维有助于人们探究诸多法律问题的本质,法律经济学的最大贡献在于,它为传统的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视野,在法经济学的视野下,许多令人困惑的部门法问题均能得到极具解释力的解答。紧接着,周祺从四个层面向听众展开论述。
首先,周祺从著名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曾引用过的“违规停车以便准时参加答辩”的实例切入,谈及到运用贝克理论来了解合同法制度的效率问题。他指出,通过应用贝克理论的分析模型,可以有效地指导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欺诈和合同解除预防策略的选择。其次,周祺谈到,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可以预测一项制度出台后所会产生的法律效果。他以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7天可退换货”的强制规定为例,分析出此项规定的最终效果将与其立法本意相悖,从而言明了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重要性。再次,周祺谈到运用法律经济学思维,有助于了解商业行为背后的真正原因。他举例分析“英国歌手诉唱片公司案”,指明在商业行为的表象下存在深层的经济学原理,一旦法官无法体察并遵守这些经济学原理,所生的判决只会产生负面的激励效果。最后,周祺指出,法律经济学存在其局限性。他认为,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理性人假说”之上,而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的非理性现象,要解答和应对这些问题,法律经济学必须在其理论前提中引入更多变量,这便是行为法律经济学兴起和发展的原因。
讲座最后,桑本谦教授和胡伟强老师分别进行了精彩的评议。胡伟强老师引用生活实例,再次言明了法律经济学的重要功效。桑本谦教授则指出,相较于行为法律经济学而言,传统的法经济学模型更具有简洁性和竞争力。
此外,4月8日下午,周祺副教授还应邀与我院青年教师举行座谈,就《法学教育与法经济学的思考》这一主题展开了精彩的对话与讨论。(通讯员:张林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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