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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大新成环境法学论坛第15次报告会成功举办

    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08来源:中国海洋大学 字号:


      2014年4月3日,海大新成环境法学论坛第15次报告会在法政学院新成环境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院长徐祥民教授、学院部分教师和学生参加了此次讨论会。

      研讨会于中午12点开始,13点30分结束,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围绕环境损害展开。首先由法政学院张红杰老师做了时长20分钟的主题发言——《环境损害“金字塔”的存在及其启示》,之后其他参加人就该主题发言进行提问、交流和互动。张老师的主题发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题为“扑朔迷离的环境问题,众说纷纭的应对之策”,第二部分题为“聚焦环境损害,透视环境问题”,第三部分题为“环境损害‘金字塔’的启示”。

      在第一部分,张老师谈到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既有发生在个人身边的污染、血铅超标等事件,又有影响整个地球的极端气候、臭氧层空洞;既可以发生于发达国家,如美国洛杉矶的光污染、日本的米糠油事件,也可以发生于落后地区,如非洲的资源匮乏和贫困;既可能 在当时就显现出恶劣后果,也可能潜伏若干年后发作,如发生于日本神通川平原地区的骨痛病,1931年到1968年间死亡128人,1977年底又有79人死亡。与环境问题复杂性相呼应的是应对之策的众说纷纭:从“环境人权”、“公民环境权”到“达滨权”、“景观权”,从“人类共同遗产”到“人类共同关切”。

      在第二部分,张老师认为环境损害是分析扑朔迷离的环境问题的最佳切入点,并提出了环境损害“金字塔”的存在,即环境损害可以区分为由低到高的不同层级,分别是(见下图):1.环境中客观存在着的全部环境损害;2.人类可以感知的环境损害;3.人类可以感知并且有归属权的环境损害;4.人类可以感知并且有归属权、可以提出权利请求的环境损害;5.人类可以感知并且有归属权、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并且该权利请求会实际发生的环境损害;6.人类可以感知并且有归属权、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并且该权利请求会实际发生且能够得到补偿的环境损害。

     

     

     

     

     

     

     

     

       张老师的观点是,法律权利的赋予以及行使只能针对位于“金字塔”顶端的环境损害,而对于位于塔基的那部分环境损害无能为力,甚至由于权利的可选择与可放弃的特性使“金字塔”尖的环境损害也无法有效避免和修复。因此未来推动环境法治变革的努力应着眼于塔基部分,侧重于预防,以具有约束性和禁止性特点的义务设定为手段,尤以对政府的环保义务和责任的设定和监督履行为首要。

      在第三部分,张老师论述了环境损害‘金字塔’的启示。认为,学界此前提出的预防为主、义务本位、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等观点值得珍视、深化研究并更多地付诸实践。

      在提问与交流互动环节,有人提出“什么样的损害是环境损害”?环境损害“金字塔”改为“同心圆”是否更好;也有人提出,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对“金字塔”塔基第五和第六部分进行区分。讨论过程中参加者针锋相对,你来我往之间加深了对环境损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整场讨论会在意犹未尽的思辨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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